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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2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管理,维护服务对象(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以尊重捐赠者意愿为前提,以符合《章程》为准则,涵盖纳入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主要包括:

学校接受国内外友好人士、法人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的无偿捐赠项目,分为基建类、钱款类和实物类捐赠项目。基建类捐赠指捐赠者出资助建学校建筑、校园景观等校园基础设施。钱款类捐赠指奖教金、奖助学金、各类基金等。实物类捐赠指最终形式为非钱款也非建筑的捐赠,如仪器设备、图书、车辆、软件、艺术品等。


第三章 捐赠协议的签订

第三条 基金会对捐赠方提出的意向捐赠进行审核,在与捐赠人达成一致后,签订《捐赠协议》。根据捐赠方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基金会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第四条 捐赠协议签定后,基金会对捐赠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立项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由捐赠方提出具体立项意向,经与基金会协商并签订捐赠协议后,由受赠方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申请表》,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立项实施,重大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报理事长(或其授权副理事长)审核同意后立项实施。

(二)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未指定立项范围,由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采取申报制。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立项表》。3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3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除秘书长审批外,还需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立项实施,按审核同意的立项实施方案预算拨付资金。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实施

限定性项目与非限定性项目由本基金会批准立项后提交受益单位执行,由受益单位落实建设与实施,受益单位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

(一)捐赠基建类项目,由基本建设处、采购与招标中心、审计处根据学校现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

(二)受赠实物类项目,根据受赠项目性质和功能的不同,由受益学院或部门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对受赠项目中的仪器设备的管理,除捐赠者与学校另有约定外,按现行的《浙江农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江农林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受赠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经费列入学校或学院年度预算。

 (三)捐赠者捐赠仪器设备,要求学校代为采购的,除捐赠者另有要求外,按现行的《浙江农林大学物资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专项基金奖励项目的推荐、评选工作或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专项基金管理组织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的章程或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组织开展。

(五)各项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要求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基金会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各基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七条 捐赠项目的中期监督

  (一)基金会将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受益方应按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基金会秘书处及时向理事会和捐赠者汇报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捐赠者有权对捐赠款项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监督,基金会应如实回馈、积极配合。

(四)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八条 捐赠项目的终止

项目的终止分两种情况:

(一)依据捐赠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教育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基金会秘书处审议通过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并投入使用。

各项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由各基金受益方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执行总结、评估报告和媒体宣传报道等相关材料。

项目终止后,基金会秘书处应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