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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0 浏览量:

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

       为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我们修订了《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省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省属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性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8〕12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  省财政设立的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四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

第五条  为规范配比资金的分配管理,省财政仅对各高校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

第六条  本办法认定的捐赠收入,仅指高校上年度确认通过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高校申请配比资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二)申请配比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项目名称;

(三)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协议签署人、实际交款人和相关票据必须一致。

第八条  省属高校须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上一年度接受捐赠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配比资金申请。

第九条  配比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高校填写《普通高校捐赠收入省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上报省教育厅。同时提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二)省教育厅对省属高校《申请书》进行审核后,填制《省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汇总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申请书》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可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各学校的捐赠收入进行审核。

 

第三章  配比资金的安排

第十一条  省财政视捐赠收入规模变化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财政配比比例。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出的配比资金申请,审核后对符合配比要求的捐赠收入按确定的比例安排配比资金,并通过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第四章  配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四条  高校要将配比资金纳入预算,统筹使用,严格管理,优先用于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捐赠人指定项目配套及毕业生就业等专项支出。配比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十五条  高校要建立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相应核减下年度配比资金数额。配比资金专项结转和净结余管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配比资金项目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暂停安排该校配比资金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在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配比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配比资金;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配比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配比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配比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估,根据周期综合评估结果,省财政厅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和省属高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配比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19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省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书

  2.省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部门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