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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修订)

发布日期:2024-06-02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的开发人力资源,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根据《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浙江农林大学人才派遣制度实施办法》(浙农林大〔201920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人员由浙江农林大学编内人员、编外专职聘用人员组成。编外专职聘用人员由基金会委托劳务派遣机构聘用。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履行聘用职责。秘书处负责拟定聘用人员的考勤统计、考核与奖惩、工资福利方案。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四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实际,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编外专职聘用人员的用人计划,经理事会核准同意后,委托劳务派遣机构聘用。

第五条 聘用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综合素质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组织面试,根据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人员信息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录用。拟聘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试用期2个月。

第七条 编外专职聘用人员须将劳动合同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办理相关报到手续后,正式入岗工作。


第三章 聘期管理

第八条 受聘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浙江农林大学及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人员,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九条 编外专职聘用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前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须对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继续使用,退还劳务派遣机构。

第十条 编外专职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管理。其聘期内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职级晋升等按劳务派遣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编外专职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前2个月,对其进行合同期考核。合同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人员,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可继续使用。考核不合格人员,基金会不再续用。

第十二条 如续聘,编外专职聘用人员在合同期结束前1个月与派遣机构续签劳动合同,续聘合同期一般为2年。

第十三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可提前3日向秘书处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正式受聘人员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受聘人员离职之日止。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浙江农林大学在编的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浙江农林大学负责。基金会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受聘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予以警告、劝诫直到辞聘。


第五章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浙江农林大学委派的基金会工作人员,由浙江农林大学负责工资发放,薪酬管理按照浙江农林大学薪酬管理体系执行。

第十八条 编外专职聘用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代发工资。

第十九条 编外专职聘用人员分为财务岗和综合岗。财务岗人员工资按参照学校相关标准发放。综合岗人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税前,含个人承担的险金)、工龄补贴和绩效奖励。具体见下表。

1  综合岗聘期工资结构表

工资学历

本科

硕士

博士

岗位工资

(单位:元/月)

4300

5100

6000

工龄补贴

次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增加15/月。

绩效奖励

根据对派遣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确定绩效奖励的发放金额。


第二十条 编外专职聘用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劳务派遣机构按临安区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编外专职聘用人员可在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享受有关工会福利。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受聘人员实际工作量,给予浮动发放绩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编外专职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待遇可参照《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浙农林大〔201483 号)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同时废止。